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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怀孕她吃尽苦头,之后全职带娃……离婚时她要求家务经济补偿!|每日时讯

在婚姻走到尽头时


(资料图片)

除了房产、车子、存款

这些价值相对明确的物品外

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

应当如何来衡量呢?

最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

2010年8月,杨某和左某经人介绍后领证结婚,婚后3年多,杨某都没怀孕。夫妻去医院检查,发现一方不能自然生育,于是决定做试管婴儿。

之后的一年时间里,杨某先后做了三期试管,还曾流产过1次,吃尽苦头。好不容易在2015年10月怀孕,并在第二年7月顺利产下一子。

“女方在做试管期间,包括怀孕以及生产之后,就一直没有再出去工作,全力备孕,照顾小孩,照顾家庭。男方出差比较多,一直是在外面工作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说。

然而,最终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自己是为了孩子才没有重回之前的工作岗位,她全职在家带娃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劳动,因此主张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对此有规定,在夫妻关系中,一方承担照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较多的家庭义务时,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主张家务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70000元。

法官表示:在家庭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今天是母亲节

当妈妈遇到各种难题时

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她们呢?

守护新手妈妈

我突然发现怀孕了,但公司以我不能正常上班为由,要辞退我,怎么办?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特别保护,不能被公司任意辞退,即使公司需要裁员,女职工也被纳入不得被裁员的行列中。女职工若因怀孕遭辞退,女职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向妇联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虽然对女职工三期作出特别保护,但不代表女职工在三期里可以不遵守法纪、肆意妄为,女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我现在都怀孕7个月了,我老公要和我离婚!

因女性怀孕、生育期间身体和心理状况的特殊性,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于离婚有限制性规定,女性怀孕期间,一般情况下,丈夫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守护全职妈妈

我在家全职带娃,可我老公总嫌弃我不赚钱,还说他赚得多,家里什么事就该听他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婚姻关系中并非以“赚钱多少”而判断双方的地位与权责。但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更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等。平等不是平均,权利义务可以合理分配和承担,家庭劳务也可以合理分担。对于婚姻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做全职妈妈是一方的自由选择,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并不能因此来限制、约束全职妈妈在家庭事务中的权利,也不是免除男方的家庭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我结婚后就当了全职妈妈,现在我老公要和我离婚,还说家里的钱都是他赚的,和我没有关系。

全职妈妈不因无劳动收入,而丧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对于全职妈妈来说,即使其并无收入,也能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女方给予了救济和平衡,从而引导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守护离婚妈妈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前夫,我们约定每个月我可以正常探望孩子,可是最近半年,他一直不让我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离婚后,子女如果跟随父亲生活,由父亲抚养的,母亲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除了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守护单亲妈妈

我老公因发生意外去世了,公公婆婆却要把孩子带走,强迫我放弃孩子抚养权,但我争不过他们。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此义务法律上不能转移。即使事实上的监护人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但法定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是代父母暂时履行监管责任。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兄姐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按顺序成为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为监护人,必须征得所在地居委会的同意。另外,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守护年迈妈妈

我一辈子辛辛苦苦把几个孩子拉扯大,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他们成家了,不仅不管我,而且我和他们要赡养费,不给我,还打我。

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应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既可以是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子女,也可以是养子女或者继子女。养子女因为收养已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因此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对于继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继子女就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子女还可能涉嫌遗弃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亲爱的妈妈们

愿你们永远被岁月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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