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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利 得: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

     三、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原激励对象因离

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万股将

予以回购注销。

      (2)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标,公

司应对4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56.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共计298.5万股,回购价格为2.86元/股。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邵毅平     孟繁锋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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